關于支持農村信用社改制的工作意見
關于支持農村信用社改制的工作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進“服務實體經濟、 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重點任務,推進農村信用社 改制農村商業銀行已列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重點任務。按照《全 省加快推進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加快全市 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支持未改制農村信用社分批在2018 年底前、2019年底前完成改制任務,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
意 見 。
一 、整治清收不良貸款。 開展“清不良、建商行”專項活 動,幫助農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貸款。市農村信用聯社負責組織各改制信用社梳理確定本次需清收的不良貸款明細,并根據不良貸 款的性質、處置階段提出具體牽頭承辦單位的建議。各地各部門 要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短期攻堅和長效工作機制,重點發揮法 院、檢察、公安等部門職能作用,對納入本次清收范圍的不良貸 款應收盡收,力爭2018年底幫助清收不良貸款50%以上,力爭 到2019年上半年基本滿足改制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監管指 標,對到期仍未清收的不良貸款不受改制時間限制,堅持依法嚴 肅處理, 一追到底。
對涉嫌騙取貸款、貸款詐騙、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公安等 部門要重拳打擊;對進入司法程序的,依法快立快審快執快結; 各有關部門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息溝通機制,聯合對失信 人進行懲戒,并按有關程序向社會公示。
對借款人為各級政府及所屬單位的不良貸款,由相關縣 (市)區政府、市直部門負責督促借款人逐筆制定切實可行的還 款計劃并落實還款計劃,盡最大努力在2018年底前清償,短期 內還款確有困難的,能納入預算的要列入預算,不能納入預算的 可提供其他兩年內可變現的優質、有效資產進行置換,符合條件 的可以辦理貸款重組手續;對國有擔保公司負有擔保責任的不良 貸款,由相關主管單位負責督促擔保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代償責任 并做好追償工作,借款人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貸款重組、續貸手 續;對村集體的不良貸款,由相關政府督促村委會盡最大努力在 2018年底前清償,短期內還款確有困難的,可將有出租收入的 村集體資產以代管出租方式用租金償還貸款本息。對以個人名義 借款而實際用款人為村集體的不良貸款,經司法部門認定后按上
述政策執行;對公職人員及現任村干部自身借款或承擔擔保責任 的不良貸款,由相關部門、所在單位負責督促其在2018年底前 履行清償或代償責任,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等部門。
經各級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不良貸款分 類、定責后,將不良貸款清收案件交由有關部門辦理。各有關部 門要安排專組專人推進,并按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推進落實 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協調、督辦等工作。為加快案件執 結和資金回收,農信社要加大向上溝通協調力度,爭取相應還貸 優惠政策。
二 、提高政府行政服務質量。在改制農信社掛牌農商行前, 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農村商業銀行登記注冊等過程中,各相 關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指定專人受理并領辦,提高辦結效 率;對證照不全、產權無爭議的不動產,經市農村信用社產權制 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后,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快速 辦理;對因歷次改革導致名稱不符的,由相應信用社牽頭按照 “實事求是”的原則補充相關沿革材料后,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 序給予快速辦理;對通過訴訟案件執行回的抵債資產,憑法院相 關文書享有處置權,各相關部門依法給予政策支持。
三 、給予改制工作財稅政策支持。 以改制農信社2017年實 際繳納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將2018年至2022年間實現 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項主稅種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以及改 制期間辦理證照涉及的行政性收費,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作為 改制社(農商行)發展基金用于支持改制社(農商行)的發展,
提高財政性資金在改制社(農商行)的儲蓄份額,支持農信社改 制及改制后農商行持續發展。
四、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信社改制。 各地各部門要搭 建投資者對接平臺,組建工作專班,積極幫助農村信用社對接、 引入投資者(企業或個人),充分運用省級對接平臺進 一 步拓寬 優質戰略投資者的招引渠道。按照“立足本地、面向市場,平等 參與、公平競爭,主業涉農、資質優良”原則,同等條件下,優 先引入本地投資者、涉農企業、優質企業法人。對于重要的戰略 投資者,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鼓勵性政策。
2 0 1 8 年 1 0 月 1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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